中評協[2017]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資產評估協會(注冊會計師協會):
為貫徹落實《資產評估法》,規范資產評估執業行為,保證資產評估執業質量,保護資產評估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在財政部和國資委指導下,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根據《資產評估基本準則》,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請各地方協會將《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及時轉發資產評估機構,組織資產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進行學習和培訓,并將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中國資產評估協會。
附件:《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
2017年9月8日
附件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編制和出具行為,保護資產評估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有關規定和《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報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師根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有關規定開展資產評估業務,編制和出具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應當遵守本指南。
金融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另行規范。
第三條 本指南所指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資產評估報告),由標題及文號、目錄、聲明、摘要、正文、附件、評估明細表和評估說明構成。
第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師應當清晰、準確陳述資產評估報告內容,不得使用誤導性的表述。
第五條 資產評估報告提供的信息,應當使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機構能夠全面了解資產評估情況,使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正確理解評估結論。
第六條 資產評估報告內容應當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第二章 標題及文號、目錄、聲明和摘要
第七條 資產評估報告標題應當簡明清晰,一般采用“企業名稱+經濟行為關鍵詞+評估對象+資產評估報告”的形式。
資產評估報告文號包括資產評估機構特征字、種類特征字、年份、報告序號。
第八條 目錄應當包括每一部分的標題和相應頁碼。
第九條 資產評估報告聲明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資產評估報告依據財政部發布的資產評估基本準則和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發布的資產評估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編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資產評估報告載明的使用范圍使用資產評估報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違反前述規定使用資產評估報告的,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師不承擔責任。
(三)資產評估報告僅供委托人、資產評估委托合同中約定的其他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能成為資產評估報告的使用人。
(四)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應當正確理解評估結論,評估結論不等同于評估對象可實現價格,評估結論不應當被認為是對評估對象可實現價格的保證。
(五)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師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并對所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依法承擔責任。
(六) 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應當關注評估結論成立的假設前提、資產評估報告特別事項說明和使用限制。
(七)其他需要聲明的內容。
第十條 資產評估報告摘要應當簡明扼要地反映經濟行為、評估目的、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價值類型、評估基準日、評估方法、評估結論及其使用有效期、對評估結論產生影響的特別事項等關鍵內容。
資產評估報告摘要應當采用下述文字提醒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閱讀全文:“以上內容摘自資產評估報告正文,欲了解本評估業務的詳細情況和正確理解評估結論,應當閱讀資產評估報告正文。”
第三章 正文
第十一條 資產評估報告正文應當包括:
(一)緒言;
(二)委托人、被評估單位和資產評估委托合同約定的其他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概況;
(三)評估目的;
(四)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
(五)價值類型;
(六)評估基準日;
(七)評估依據;
(八)評估方法;
(九)評估程序實施過程和情況;
(十)評估假設;
(十一)評估結論;
(十二)特別事項說明;
(十三)資產評估報告使用限制說明;
(十四)資產評估報告日;
(十五)簽名蓋章。
第十二條 緒言一般采用包含下列內容的表述格式:
“×××(委托人全稱):
×××(資產評估機構全稱)接受貴單位(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的規定,堅持獨立、客觀和公正的原則,采用×××評估方法(評估方法名稱),按照必要的評估程序,對×××(委托人全稱)擬實施×××行為(事宜)涉及的×××(資產——單項資產或者資產組合、企業整體價值、股東全部權益、股東部分權益)在××××年××月××日的××價值(價值類型)進行了評估。現將資產評估情況報告如下。”
第十三條 資產評估報告正文應當介紹委托人、被評估單位和資產評估委托合同約定的其他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的概況:
(一)委托人和資產評估委托合同約定的其他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概況一般包括名稱、法定住所及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及主要經營范圍等;
(二)企業價值評估中,被評估單位概況一般包括:
1.名稱、法定住所及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范圍、注冊資本、公司股東及持股比例、股權變更情況及必要的公司產權和經營管理結構、歷史情況等;
2.近三年資產、財務、經營狀況;
3.委托人和被評估單位之間的關系(如產權關系、交易關系);
(三)單項資產或者資產組合評估,被評估單位概況一般包括名稱、法定住所及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及主要經營范圍等;
(四)委托人與被評估單位為同一企業,按對被評估單位的要求編寫;
(五)存在交叉持股的,應當列示交叉持股圖并簡述交叉持股關系及是否屬于同一控制的情形;
(六)存在關聯交易的,應當說明關聯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況。
第十四條 資產評估報告應當說明本次資產評估的目的及其所對應的經濟行為,并說明該經濟行為獲得批準的相關情況或者其他經濟行為依據。
第十五條 資產評估報告應當對評估對象進行具體描述,以文字、表格的方式說明評估范圍。
企業價值評估中,應當說明下列內容:
(一)委托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涉及的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應當說明原因,并說明是否經過審計;
(二)企業申報的表外資產的類型、數量;
(三)引用其他機構出具的報告結論所涉及的資產類型、數量和賬面金額(或者評估值)。
單項資產或者資產組合評估,應當說明委托評估資產的數量(如土地面積、建筑物面積、設備數量、無形資產數量等)、法律權屬狀況、經濟狀況和物理狀況等。
第十六條 資產評估報告應當明確價值類型及其定義。選擇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類型,還應當說明價值類型選擇理由。
第十七條 資產評估報告應當說明評估基準日及確定評估基準日所考慮的主要因素,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本項目評估基準日是××××年××月××日;
(二)確定評估基準日所考慮的主要因素(如經濟行為的實現、會計期末、利率和匯率變化等)。
第十八條 資產評估報告應當說明本次評估業務所對應的經濟行為、法律法規、評估準則、權屬、取價等依據。
(一)經濟行為依據應當為有效批復文件以及可以說明經濟行為及其所涉及的評估對象與評估范圍的其他文件資料;
(二)法律法規依據通常包括與國有資產評估有關的法律法規等;
(三)評估準則依據包括本評估業務中依據的相關資產評估準則和相關規范;
(四)權屬依據通常包括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書、基準日股份持有證明、出資證明、國有土地使用證(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或者不動產權證書)、采礦許可證、勘查許可證、林權證、專利證(發明專利證書、實用新型專利證書、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商標注冊證、著作權(版權)相關權屬證明、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有關產權轉讓合同、其他權屬證明文件等;
(五)取價依據通常包括企業提供的財務會計、經營方面的資料,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統計資料、技術標準和政策文件,以及評估機構收集的有關詢價資料、參數資料等;
(六)其他參考依據。
第十九條 資產評估報告應當說明所選用的評估方法及其理由。
未采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進行評估,資產評估報告應當披露其他基本評估方法不適用的原因或者所受的操作限制。
采用兩種以上方法進行評估的,還應當說明評估結論確定的方法。
第二十條 資產評估報告應當說明自接受資產評估業務委托起至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主要評估工作過程,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接受項目委托,確定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評估范圍、評估基準日,擬定評估計劃等過程;
(二)指導被評估單位清查資產、準備評估資料,核實資產與驗證資料等過程;
(三)選擇評估方法、收集市場信息和估算等過程;
(四)評估結果匯總、評估結論分析、撰寫報告和內部審核等過程。
第二十一條 資產評估報告應當說明資產評估所使用的假設。
第二十二條 資產評估報告應當以文字和數字形式清晰說明評估結論,并明確評估結論的使用有效期。評估結論通常是確定的數值。境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的評估結論可以用區間值表達。
(一)采用資產基礎法進行企業價值評估,應當以文字形式說明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凈資產)的賬面價值、評估價值及其增減幅度,并同時采用評估結果匯總表反映評估結論;
(二)單項資產或者資產組合評估,應當以文字形式說明賬面價值、評估價值及其增減幅度;
(三)采用兩種以上方法進行企業價值評估,除單獨說明評估價值和增減變動幅度外,應當說明兩種以上評估方法結果的差異及其原因和最終確定評估結論的理由;
(四)存在多家被評估單位的項目,應當分別說明評估價值;
(五)評估結論為區間值的,應當在區間之內確定一個最大可能值,并說明確定依據。
第二十三條 資產評估報告應當說明評估程序受到的限制、評估特殊處理、評估結論瑕疵等特別事項,以及期后事項,通常包括下列內容:
(一)引用其他機構出具報告結論的情況,并說明承擔引用不當的相關責任;
(二)權屬資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三)評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四)評估資料不完整的情形;
(五)評估基準日存在的法律、經濟等未決事項;
(六)擔保、租賃及其或有負債(或有資產)等事項的性質、金額及與評估對象的關系;
(七)評估基準日至資產評估報告日之間可能對評估結論產生影響的事項;
(八)本次資產評估對應的經濟行為中,可能對評估結論產生重大影響的瑕疵情形。
資產評估報告應當說明對特別事項的處理方式、特別事項對評估結論可能產生的影響,并提示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關注其對經濟行為的影響。
第二十四條 資產評估報告使用限制應當載明:
(一)使用范圍;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資產評估報告載明的使用范圍使用資產評估報告的,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師不承擔責任;
(三)除委托人、資產評估委托合同中約定的其他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能成為資產評估報告的使用人;
(四)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應當正確理解評估結論,評估結論不等同于評估對象可實現價格,評估結論不應當被認為是對評估對象可實現價格的保證。
第二十五條 資產評估報告應當載明資產評估報告日。
資產評估報告日通常為評估結論形成的日期,可以不同于資產評估報告的簽發日。
第二十六條 資產評估報告正文應當由至少兩名承辦該評估業務的資產評估師簽名,并加蓋資產評估機構印章。聲明、摘要和評估明細表上通常不需要另行簽名蓋章。
第四章 附件
第二十七條 資產評估報告附件內容應當與評估目的、評估方法、評估結論相關聯,通常包括下列內容:
(一)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文件;
(二)被評估單位專項審計報告;
(三)委托人和被評估單位法人營業執照;
(四)委托人和被評估單位產權登記證;
(五)評估對象涉及的主要權屬證明資料;
(六)委托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的承諾函;
(七)簽名資產評估師的承諾函;
(八)資產評估機構備案文件或者資格證明文件;
(九)資產評估機構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十)負責該評估業務的資產評估師資格證明文件;
(十一)資產評估委托合同;
(十二)其他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資產評估報告附件內容及其所涉及的簽章應當清晰、完整,相關內容應當與資產評估報告摘要、正文一致。資產評估報告附件為復印件的,應當與原件一致。
第二十九條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進行專項審計的,應當將企業提供的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評估基準日專項審計報告(含會計報表和附注)作為資產評估報告附件。按有關規定無需進行專項審計的,應當將企業確認的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評估基準日企業財務報表作為資產評估報告附件。
如果引用其他機構出具的報告結論,根據現行有關規定,所引用的報告應當經相應主管部門批準(備案)的,應當將相應主管部門的相關批準(備案)文件作為資產評估報告的附件。
第五章 評估明細表
第三十條 評估明細表可以根據本指南的基本要求和企業會計核算所設置的會計科目,結合評估方法特點進行編制。
(一)單項資產或者資產組合評估、采用資產基礎法進行企業價值評估,評估明細表包括按會計科目設置的資產、負債評估明細表和各級匯總表;
(二)采用收益法進行企業價值評估,可以根據收益法評估參數和盈利預測項目的構成等具體情況設計評估明細表的格式和內容;
(三)采用市場法進行企業價值評估,可以根據評估技術說明的詳略程度決定是否單獨編制符合市場法特點的評估明細表。
第三十一條 資產、負債會計科目的評估明細表格式和內容基本要求如下:
(一)表頭應當含有資產或負債類型(會計科目)名稱、被評估單位、評估基準日、表號、金額單位、頁碼。
(二)表中應當含有資產負債的名稱(明細)、經營業務或者事項內容、技術參數、發生(購、建、創)日期、賬面價值、評估價值、評估增減幅度等基本內容。必要時,在備注欄對技術參數或者經營業務、事項情況進行注釋。
(三)表尾應當標明被評估單位填表人員、填表日期和評估人員。
(四)評估明細表按會計明細科目、一級科目逐級匯總,并編制資產負債表(方式)的評估匯總表及以人民幣萬元為金額單位的評估結果匯總表。
(五)會計計提的減值準備在相應會計科目(資產負債類型)合計項下和相關科目匯總表中列示。
(六)評估結果匯總表應當按以下順序和項目內容列示:
流動資產、非流動資產、資產總計、流動負債、非流動負債、負債總計、凈資產等類別和項目。
第三十二條 采用收益法中的現金流量折現法進行企業價值評估,評估明細表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產負債、利潤調整表(如果有調整時);
(二)現金流量測算表;
(三)營業收入預測表;
(四)營業成本預測表;
(五)營業稅金及附加預測表;
(六)銷售費用預測表;
(七)管理費用預測表;
(八)財務費用預測表;
(九)營運資金預測表;
(十)折舊攤銷預測表;
(十一)資本性支出預測表;
(十二)折現率計算表;
(十三)溢余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分析表。
第三十三條 收益法評估明細表表頭應當含有評估參數或者預測項目名稱、被評估單位、評估基準日、表號、金額單位等。
第三十四條 被評估單位為兩家以上的,評估明細表應當按被評估單位分別歸集,自成體系。
第六章 評估說明
第三十五條 評估說明包括評估說明使用范圍聲明、委托人和被評估單位編寫的《企業關于進行資產評估有關事項的說明》和資產評估師編寫的《資產評估說明》。
第三十六條 關于評估說明使用范圍的聲明,應當寫明評估說明使用單位或部門的范圍及限制條款。
第三十七條 委托人和被評估單位可以共同編寫或者分別編寫《企業關于進行資產評估有關事項的說明》。委托人單位負責人和被評估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所編寫的說明簽名,加蓋相應單位公章并簽署日期。
《企業關于進行資產評估有關事項的說明》包括以下內容:
(一)委托人、被評估單位各自概況;
(二)關于經濟行為的說明;
(三)關于評估對象與評估范圍的說明;
(四)關于評估基準日的說明;
(五)可能影響評估工作的重大事項說明;
(六)資產負債情況、未來經營和收益狀況預測說明;
(七)資料清單。
第三十八條 《資產評估說明》是對評估對象進行核實、評定估算的詳細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對象與評估范圍說明;
(二)資產核實總體情況說明;
(三)評估技術說明;
(四)評估結論及分析。
第三十九條 評估對象與評估范圍說明應當根據企業價值評估、單項資產或者資產組合評估的不同情況確定內容的詳略程度。
第四十條 資產核實總體情況說明通常包括人員組織、實施時間、核實過程、影響事項及處理方法、核實結論。
第四十一條 評估技術說明應當考慮不同經濟行為和不同評估方法的特點介紹評定估算的思路及過程。
第四十二條 采用成本法評估單項資產或者資產組合、采用資產基礎法評估企業價值,應當根據評估業務的具體情況以及資產負債類型編寫評估技術說明。各項資產負債評估技術說明應當包含資產負債的內容和金額、核實方法、評估值確定的方法和結論等基本內容。
第四十三條 采用收益法或者市場法評估企業價值,評估技術說明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一)影響企業經營的宏觀、區域經濟因素;
(二)所在行業現狀與發展前景;
(三)企業的業務情況;
(四)企業的資產、財務分析和調整情況;
(五)評估方法的運用過程。
第四十四條 采用收益法進行企業價值評估,應當根據行業特點、企業經營方式和所確定的預期收益口徑以及評估的其他具體情況等編寫評估技術說明。企業的資產、財務分析和調整情況以及評估方法運用過程說明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一)收益法的應用前提及選擇理由和依據;
(二)收益預測的假設條件;
(三)企業經營、資產、財務分析;
(四)收益模型選擇理由及基本參數說明;
(五)收益期限及預測期的說明;
(六)收益預測的說明;
(七)折現率的確定說明;
(八)預測期后價值確定說明;
(九)其他資產和負債評估說明;
(十)評估價值。
第四十五條 采用市場法進行企業價值評估,應當根據行業特點、被評估單位實際情況以及上市公司比較法或者交易案例比較法的特點等編寫評估技術說明。企業的資產、財務分析和調整情況以及評估方法運用過程說明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一)具體方法、應用前提及選擇理由;
(二)企業經營、資產、財務分析;
(三)分析選取確定可比企業或者交易案例的說明;
(四)價值比率的選擇及因素修正說明;
(五)評估對象價值比率的測算說明;
(六)評估價值。
第四十六條 評估結論及分析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結論,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方法進行企業價值評估,應當說明不同評估方法結果的差異及其原因和最終確定評估結論的理由;
(二)評估價值與賬面價值比較變動情況及說明;
(三)折價或者溢價情況(如有)。
第七章 出具與裝訂
第四十七條 資產評估報告應當使用中文撰寫。需要同時出具外文資產評估報告的,以中文資產評估報告為準。
評估結論一般以人民幣為計量幣種,使用其他幣種表示的,應當注明該幣種與人民幣在評估基準日的匯率。
第四十八條 資產評估報告封面應當載明資產評估報告標題及文號、資產評估機構全稱和資產評估報告日。
第四十九條 資產評估報告標題及文號一般在封面上方居中位置,資產評估機構名稱及資產評估報告日應當在封面下方居中位置。資產評估報告應當用 A4 規格紙張印刷。
第五十條 資產評估報告一般分冊裝訂,各冊應當具有獨立的目錄。
聲明、摘要、正文和附件合訂成冊,其目錄中應當含有其他冊的目錄,但其他冊目錄的頁碼不予標注。評估說明和評估明細表一般分別獨立成冊。必要時附件可以獨立成冊。
單獨成冊的,其封面格式、標題中的“企業名稱+經濟行為關鍵詞+評估對象”及文號等應當與資產評估報告相關格式和內容保持一致。
評估明細表一般按會計科目順序裝訂。
第五十一條 資產評估報告封底或者其他適當位置應當標注資產評估機構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傳真、電子郵箱等。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指南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于 2011 年 12 月 30 日發布的《關于修改評估報告等準則中有關簽章條款的通知》(中評協〔2011〕230 號)中的《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同時廢止。